各个体工商户: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07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嘉兴港区内城乡个体工商户,必须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我分局办理2007年度个体工商户验手续。 个体工商户验换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领取);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前置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验照联系电话:85521275/85532887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区分局
2008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