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水华等163户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2006年度验换照手续,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资格依法终止,并应将营业执照缴回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缴回的,一律作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区分局注册大厅公告栏。
本公告同时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区分局网(网址:http://www.jxgqaic.gov.cn)发布。
2007年11 月28 日
附件 Book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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