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商品准入制度的开展,完善农村消费安全网络建设,加强对“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以下简称“放心店”)的监督和指导,优化创建和退出机制,提高“放心店”建设质量,引导农村商店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根据省工商局《“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实施意见》和嘉政办发〔2005〕71号《关于推进我市百镇连锁超市和千村放心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嘉兴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放心店”。 第三条“放心店”是指以经营副食品为主的商店,严格按照“六个统一”的标准,经营者的守法自律、服务水平、维权意识,商店的商品准入、商品质量、安全制度等符合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的要求,并经授牌命名的所有固定和流动的“放心店”。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应成立“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放心店”工程领导机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组员,下设办公室,由工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考核认定等日常工作,以切实加强对“放心店”工程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心店的标准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在每个行政村、社区等已有的各类小商店、超市、连锁店等中,选择一家或一家以上作为“放心店”的创建对象,实施商品准入制度。具体条件如下: (一)选点条件: 1、商店应位于所在地相对中心的位置,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辐射面; 2、商店的营业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有较为完善的经营设施,商品陈列整齐、明码标价,店内证照齐全、整洁明亮,卫生条件好; 3、商店以经营食品类商品为主。 (二)业主条件: 1、遵守社会公德,格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开业以来,无违章违法行为,未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 2、讲诚信,守信誉,政治素质高,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对商品质量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4、自觉接受和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统一模式: 凡纳入“放心店”工程的商店,要严格实施“六个统一” 1、统一三项制度。全面实施商品准入制度,即《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和《消费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做好商品准入工作,及时收集经销食品的相关资料;严把商品进货关,坚决杜绝“三无”商品上柜,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追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商品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投诉的先行协商处理工作; 2、统一对外承诺。即消费安全和守信承诺,承诺内容与三项制度一并制作统一样式在店堂内显著位置上墙悬挂; 3、统一商品标识。“放心店”对所售商品(主要是食品)标注有自身特征的标识(该商品标识必须到所在地工商所备案); 4、统一建立台帐。“放心店”按商品的类别及时、完整地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帐,不漏记、不少记,严把进货质量关;同时大力推进台帐的电脑化、信息化工作。 5、统一授予牌匾。对符合标准的“放心店”,由县级“放心店”工程领导小组授予统一的“放心店”荣誉牌匾; 6、统一门头形象。对命名的“放心店”,设计安装店外门头牌匾,统一全市“放心店”的门头形象。 第三章 放心店的认定 第六条 “放心店”应按照自愿申报、统一标准、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认定,在上级统一规划下,坚持合格一家,发展一家。 第七条 “放心店”的申报和认定应按照申请、调查、争创、验收、认定、公告六个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申请:凡符合“放心店”选择条件的商店,由经营者自愿向辖区工商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由工商所负责实地调查,基本符合选点条件和业主条件的发给《嘉兴市“放心店”争创申请表》; (三)争创:被确定为争创单位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自被确定为争创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商店的整改和规范; (四)验收:自确定为争创单位之日起满一个月,由当地工商所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对该店进行实地检查和验收,凡符合“放心店”的标准的,发给《嘉兴市“放心店”申报表》; (五)认定:经验收符合条件的商店,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放心店”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由工商所签署初审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放心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县级“放心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五个工作日内下发认定文件。 (六)公告:被认定为“放心店”的,授予“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牌匾,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四章 放心店的管理 第八条 在各级“放心店”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放心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放心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商所对“放心店”实行片区责任监管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根据《嘉兴市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系统》,科学设置监管频率,由所长下达工作计划,片区责任干部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放心店”的巡查力度。 第十条 工商所重点检查“放心店”的台帐登记、制度执行、标识使用、纠纷处理、商品质量以及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嘉兴市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系统》的商品搜索、信息发布及预警等功能加大对问题商品的退出和召回,全面落实“放心店”的网络化远程临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精度。 第十一条 对“放心店”的检查结果由片区责任干部如实录入《嘉兴市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同时要结合个体工商户验照及日常检查工作,加强对“放心店”基础状况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定期对“放心店”实施信用评价。 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轻微违反商品准入制度要求的,片区责任干部应当予以指出并监督改正。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商品准入制度要求或经指出后仍未改正的经营者,由工商所按照退出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消费维权监督站(点)和消费维权监督员“一网多用、一员多能”的作用,加强对“放心店”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消费维权监督员对所在地“放心店”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消费维权监督站(点)、消协分会报告和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放心店”经营业主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三自”教育,使“放心店”真正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第五章 放心店的奖惩 第十四条 对“放心店”应建立科学评价、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考核“放心店”的标准是货真价实无假冒,质优量足信得过,在考核方面有七项标准,分别是制度建设、商品质量、物价管理、计量管理、服务质量、安全卫生、消费者投诉处置情况。 第十五条 工商所在检查中发现“放心店”存在下列情形的,将按照《嘉兴市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系统》的信用评价功能的设定,视不同情况予以酌情扣分: (一)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放心店”的“六统一”规定或进货、销货、索证台帐登记不全的;违反工商等部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不签订有关规定责任书的; (二)不遵守商品质量: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规定的;所售食品特征标记粘贴不全的; (三)不遵守物价管理: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未在所售商品上统一使用标价签的;抬价销售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低价销售的; (四)不遵守计量管理;未使用国家统一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不准确的;所售商品短斤缺量的; (五)不遵守服务质量:侵害消费者、客商权益被投诉的;购买者索取发票、凭证,经营者拒不出具或要求加价的;不履行经营者咨询义务的; (六)不遵守安全卫生:整体环境卫生差,商品摆放无序混乱的;安全措施松懈,存在安全隐患的; (七)不遵守消费投诉:不认真处理消费者、客商投诉或被消费者、客商投诉属经营者责任的。 第十六条 “放心店”自被命名之日起满一年的,经考核为优秀的,由所在地工商所负责上报,经县级“放心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考核成绩较差、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照相关程序撤销“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荣誉称号。 第六章 放心店的退出 第十七条 为激励经营者争创“放心店”,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对“放心店”不搞终生制,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以确保“放心店”真正放心。 第十八条 “放心店”的退出按照统一考评、分级审批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放心店”退出分为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一)自动退出。经营者自动退出的,由经营者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经辖区工商所初审,报县级“放心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放心店”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1、经营者主动放弃实施“放心店”工作的; 2、在实施“放心店”工作期间歇业或转让给他人的 (二)强制退出。对强制退出的经营者,由辖区工商所提出退出名单和意见,报县级“放心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放心店”荣誉称号。 “ 放心店”的强制退出,实行一票否决制和扣分累积制。 1、一票否决制 工商所在检查中发现“放心店”存在下列情形的,将依照相关程序撤销“放心店”荣誉称号: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2)违反规定,一年内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理3次以上的; (3)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年度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达不到95%的; (5)因食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的; (6)因食品质量问题在相当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7)拒不遵守“放心店”相关统一规定的; (8)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 (9)因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出大事故的; (10)其它原因应给予一票否决的。 2、扣分累积制 工商所根据《嘉兴市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系统》的信用评价结果,综合分值达不到最低标准(即信用积累分≥95分,日常行为得分≥80分)的“放心店”,依照相关程序撤销“放心店”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对拟撤销“放心店”荣誉称号的,由辖区工商所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放心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撤销意见书,并附综合考评结果或一票否决的事实证据。 县级“放心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撤销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下达书面撤销通知书。 工商所应在收到撤销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给经营者,收回统一制作的“放心店”荣誉牌匾、门头牌、承诺制度、商品标识等“放心店”特征标记,取消“放心店”称号,并在与授牌公告相当的范围内重新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被撤销“放心店”荣誉称号的经营者自改正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授予“放心店”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放心店”申报或退出处理过程中,经营者对认定或撤销“放心店”称号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撤销的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部门有权维持或变更、撤销不正确或不妥当的决定。上一级部门的决定为最终载定。 第二十二条 流动放心店的的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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